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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硕瑞伟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3161号
原告: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扎西路创新创业园A座1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峰,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告:北京硕瑞伟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北京科技会展中心写字楼1506室。
法定代表人:丁海。
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5号楼。
负责人:孙韬。
第三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硕瑞伟业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藏景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尤文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