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

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35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侯亚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陕西瀚沃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杨,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冻结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仪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仪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景振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佩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