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274号
原告: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宝石山下二弄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13729。
法定代理人:金朝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德清县禹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经济开发区双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695253070R。
法定代表人:林福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英,浙江泽大(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康泰管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164元,由原告浙江长城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潘戴丹
书 记 员 寿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