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异207号
案外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严家地滇池路北侧136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学,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仙,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徐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红兵,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与益宁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被执行人:**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XXX号大**城25层。
法定代表人:卢圣敬。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梁家河(人民西路XXX号)。
负责人:李雷,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东,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网络司法拍卖正林公司名下昆(国用)2011第00431号土地使用权(对应A2-3地块)及除已预售的327套住宅房、编号为K1033号的S6负一层非人防库房房产之外的在建工程。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S6幢一层844.11平方米和二层1655.99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要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新华书店称,其依据与西山区城中村改造47号片区工作指挥部签订的《房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于2012年2月10日与正林公司签订《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约定S6幢一层844.11平方米和二层1655.99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归其所有,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约定的义务,系上述房产的权利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已明确上述《回迁安置补充协议》继续履行。异议审查中,新华书店明确,其主张所有权的房产坐落为S6幢一层119部位商铺、二层209部位、210部位、213部位、214部位商铺(以下简称系争房产),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拍卖并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爱建公司认为,1、(2019)云01民初3953号民事判决在查封后作出,该法律文书不能排除执行。2、新华书店不是执行标的的权利人,其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新华书店签订的《回迁安置补充协议》是合同之债,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却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无依据。3、系争房产于2017年即可办理预售,但新华书店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存在过错。4、根据生效民事判决,爱建公司对系争房产享有抵押权,足以排除新华书店的异议。故爱建公司申请驳回新华书店的异议请求。
第三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以下简称东风信用社)述称,其为系争房产的首封债权人,知晓新华书店动迁安置事宜,新华书店所述为事实,故东风信用社同意新华书店的意见。
被执行人正林公司、**公司未发表意见。
经审查查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东风信用社诉正林公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出具(2018)云民初145号民事裁定和(2018)云执保71号执行裁定,将该财产保全案件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昆明铁路中院)执行。昆明铁路中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据上述两份裁定查封包含系争房产在内的共3138套房产。查封后,该保全案结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爱建公司诉正林公司、**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4日查封A2-3地块上的23幢住宅房产,轮候查封包含系争房产在内的诸多房产。该案判决生效后,爱建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以(2020)沪执12号立案后,于2020年4月6日作出(2020)沪执12号执行裁定,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2020年4月12日,本院以(2020)沪02执442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昆明铁路中院将包含系争房产在内A2-3地块上正式查封的房产的处置权交由本院执行,本院遂公告拍卖A2-3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块上的所有在建工程。新华书店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第三人东风信用社亦对本院的公告拍卖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暂缓或停止拍卖。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沪02执异206号执行裁定,认定本院尚未取得包含系争房产在内的轮候查封房产的处置权,故裁定东风信用社的异议成立。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应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本案中,本院轮候查封系争房产,且目前尚未取得该房产的处置权,故本院并非系争房产的执行法院。在此情况下,新华书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系争房产的所有权,因不符合受理条件,其异议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胡晓东
审 判 员 徐 江
审 判 员 徐 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冰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