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3民初201号
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