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1125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黄甲岭乡*****砖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义德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诺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风荷路5号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绿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诺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诺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人民法院(2022)湘1125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