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潍坊金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702执2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明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盛某。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07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款3733463.8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相应法律义务。2026年4月10日,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07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已被裁定受理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