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磴口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22民初1021号
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1413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金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磴口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磴口县博物馆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2823676918241N。
负责人:***。
被申请人:磴口县沙业兴农业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原磴口县畜牧业局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22397351625D。
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磴口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磴口县沙业兴农业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磴口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磴口县沙业兴农业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巴彦淖尔河套农畜产业开发区磴口工业园管理办公室、磴口县沙业兴农业综合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