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01民初2095号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交投和旅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古江巴格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冶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交投和旅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已预交19,209.23元,17,059.23元退还原告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