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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纳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蓬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5392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