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东之方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东之方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4000号之二 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5Q7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东之方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8J。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东之方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市东之方幕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2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徐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