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302。
法定代表人:*全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2号院9号楼-1至3层101内202-2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园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388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禧公司上诉称,中禧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外交公寓A区8-2,据此,中禧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京园公司对于中禧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京园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属合同纠纷。本案,京园公司向中禧公司主张咨询服务费,双方签订的《北京金地通州商务园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约定乙方(京园公司)依据甲方(中禧公司)要求,开展项目各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故双方非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不应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委托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中禧公司系甲方,虽中禧公司主张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中禧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禧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禧伟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粲
审判员*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