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9351

原告:***,男,19732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曹传节,男,19744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史忠利,男,19654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李昆,男,19746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2号院9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朱红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武,男,19708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曹传节、史忠利、李昆、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敏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