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19351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被告:曹传节,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史忠利,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李昆,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2号院9号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朱红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武,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环东路1号广电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曹传节、史忠利、李昆、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园诚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 敏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