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大信镇普东营普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点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