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1368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大信镇普东营普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定于2020年5月18日上午9点00分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