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2005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普东营普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350331547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瑞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之诉属于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