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7141号
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小谭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北环大道光明物流中心2号-0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XC4D36。
经营者:***,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和胜村9组96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77********。
被告:高州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环城东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1195127158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小谭建材店与被告高州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小谭建材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小谭建材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