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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4民初964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环城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