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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6民终1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指山市为民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环城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经和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西省宾阳县。现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2019)琼9001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