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21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燕,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逸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文俭
书 记 员 丁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