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91民初367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杰,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泉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0996N。
法定代表人:马佳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旋,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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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孙迎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