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1600号
原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开发区温泉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099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平遥县仁和聚煤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遥县卜宜乡小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877250054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平遥县仁和聚煤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1,45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