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广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新顺势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广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鼓商初字第833号
原告南京新顺势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袁萍。
委托代理人顾颂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广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余湘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新顺势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广顺建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新顺势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取1522元,由原告南京新顺势工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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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杨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见习书记员  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