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04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祥,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云松,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上渡街道城东沿江路东侧学塘街南侧二楼。
负责人:刘正清。
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路一段598号。
法定代表人:万剑平,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女,199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鹏,女,199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定于2022年6月15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