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财保31号
申请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03987,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993668731,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淮安清河支行的账户信息397009801018010002616。2023年5月31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开户行:交通银行淮安清河支行;账号:397009801018010002616),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有权申请继续保全,逾期不申请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淮安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