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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金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3执698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原告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金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沪0113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大庆市金轩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924,5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23元。 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涉案较多,通过银行、工商、证券、车辆、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进行了轮侯冻结,但账户余额极少,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沪0113民初1570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