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聚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辖终7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聚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海荣名城第42幢3单元32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888弄23号-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聚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27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聚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无书面的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本案中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交付地点和接收地点在上海市宝山区,故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诉请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