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8588号
原告:孙某。
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孙某与被告温州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孙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被告已履行完毕,申请撤诉,明确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