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0479号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虞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