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7709号
原告:温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某。
原告温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温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结清款项为由,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