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温州凯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5818号 原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某。 被告:孙某某。 原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孙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原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温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