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950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计2209.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