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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周某;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1950号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海华永泰(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9元,减半收取计2209.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