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04民初607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州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邵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