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25民初261号之二
原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F-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0697458793。
法定代表人:吴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系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俊,系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3号永信广场A1004-A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96980664C。
法定代表人:黄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赣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为孝,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万崇镇坪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5MA35KX2X9G。
法定代表人:万国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先友,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文荣,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韵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许原告撤回对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乐安县为民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谌 宇
人民陪审员 董明辉
人民陪审员 范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