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251号之一 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康宝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903215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354141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8元,减半收取704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诉讼费用14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正大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