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08财保209号
申请人:苏州市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城北东路988号万宝世纪商务广场1幢1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好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珠江路699号三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锦帆路79号(南楼4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好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38374.87元。申请人苏州市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好景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8374.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12元,由申请人苏州市吉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