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302执4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皖1302执417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书记员 张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