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甘0271民初4268号
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瞪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年利率6%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61万元),以上合计31.6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7日,原、被告订立《销售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智能烘烤设备10套,每套5万元,共计50万元,发货前支付25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再支付2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须依法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之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再向被告供应生物质燃烧机10套,共4万元,货款合计54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除支付第一笔25万元后,其余应付款其无法按约支付,并于2018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称:设备于2017年8月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无质量问题。由于本人资金紧张,经与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剩余29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款。《还款计划》出具后,被告仍分文未付。之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推诿拒付。
被告***辩称,欠款事实及金额属实,但是其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对方存在违约问题,原告两年来没有跟其要过欠款,合同签订时是空白合同,其到现在都没有见到完整版的合同,原告的设备没有说明书、***、合格证以及运营的配件,其认为属于三无产品、伪劣假冒产品,其要求更换产品或退回其支付的25万元人民币。另外,其多次要求维修设备,但该公司还是没有派人维修过,今年两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其多次联系该公司无果,该公司没有派人维修,要求其把设备寄回去维修,其寄回去以后该公司以其设备欠款为由进行扣押,之后经过调解才将其的设备维修,造成其实际损失5万元及间接损失20多万元,其要求原告进行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销售合同》、《补充协议》、《还款计划》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载明:甲方(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给乙方(***)的“智能烘房设备”结算价为50000元/套,共计10套,设备总金额为500000元。发货前三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智能烘房设备”款2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乙方支付给甲方“智能烘房设备”款250000元。之后,原、被告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一份载明:2017年5月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智能烘房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H2017-05-011),现应乙方要求,甲方为乙方配备10套生物质燃烧机,特签订此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确认,此次10套生物钟燃烧机费用共计40000元整,除人为原因外造成板房倒塌由甲方承担。2018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载明:本人于2017年5月份购买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烘干房10套,货款总计54万元,合同签订后向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首付款25万元,剩余货款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设备于2017年8月份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无质量问题。由于本人资金紧张,经与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本次支付0元,剩余29万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庭审中,被告自认欠款事实及金额属实,以上欠款29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至今未付,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现无证据证实该款已偿还,且因被告在庭审中认可欠款29万元至今未偿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2019年6月30日,共计18个月,按年利率6%,共计2.61万元),因双方于2018年1月24日达成了《还款计划》,由被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9万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对于被告的各项答辩理由,因被告给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已确认“设备于2017年8月份安装到位并交付使用,无质量问题”且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实其各项答辩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29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9万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42元,减半收取计3021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5日之前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