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421民初495号 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瞪羚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甘肃白银区域销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靖远县人。 原告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华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华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0000元,损失6300元(按月利率1.5%计算),合计16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日,经原告委托**的***天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枸杞烘干房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生产的烘干房设备一套以价款50000元销售给被告,原告按合同给被告安装一套烘干房后,2016年5月2日被告支付货款30000元,2016年6月19日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剩余货款1000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被答辩人主体不合适,应当驳回其诉讼。2016年5月2日,答辩人与***天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答辩人购买了***天工贸有限公司代售被答辩人圣华公司生产的智能烘房,并未与被答辩人圣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被答辩人诉称其委托***天工贸有限公司作为代理人与答辩人签订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签合同的主体的确是***天工贸有限公司并非被答辩人。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被答辩人不具备本案诉讼资格,请求驳回其诉讼。2、如法庭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则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赔偿原告损失130000元。答辩人没有给付剩余欠款的原因是安装代理人只购买被答辩人的热风炉、风机和控制设备,没有购买厂家生产的烘房,安装代理商自行生产的烘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烘干枸杞干湿不均匀,远远达不到设计的烘干要求,答辩人曾要求安装代理人对烘房的设备进行调试以解决枸杞烘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安装代理人调试了两次,未能解决问题,答辩人要求代理人联系厂家,希望厂家的技术人员来解决,但代理人置之不理。答辩人为了建烘干房贷款投入数十万的资金,但由于烘干房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给答辩人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答辩人十几万元贷款,减去补贴30000元,剩余70000元,月息按15%计算,合计114100元。3、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答辩人办理烘干房农机补贴手续,致使答辩人未能享受的20000元补助款,给答辩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将其生产的烘干房设备一套以价款50000元销售给被告,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之日付款40000元,烤房建设完成后付款10000元。原告按合同给被告安装一套烘干房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如下:2016年5月2日支付30000元,2016年6月19日支付10000元。剩余货款1000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在***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直接注明***天工贸有限公司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故该合同直接约束原、被告,原告的主体适格。被告提出原告安装的烘干房存在质量问题及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于烘干房建设完成后向原告立即支付剩余的10000元货款,被告没有支付。但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1.5%支付欠款期间的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给付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按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元,由**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