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3执恢337号
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178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云南佳叶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第三人**九龙镇枝福烤烟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高发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分别划拨第三人**九龙镇枝福烤烟技术服务专业合作社、**高发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银行存款1300000元、653156.73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圣华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案款1928160.73元。至此本案共计执行到位4952590.17元,收取执行费合计60394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恢3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