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调确字第9030号 申请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坨村西。 法定代表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二毛环岛西侧。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205号院2号。 2014年6月27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4年6月27日达成(2014)城南民调字0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4年6月27日,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城镇排水管理所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达成的(2014)城南民调字0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