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沙陀村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京0116民初534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给付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共计二十二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零一元,由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零一元,由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1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6年9月8日冻结其名下基本户一个,于2017年2月24日查封其所属财产(含地上物、高尔夫球车等),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冻结账户余额过低,且查封财产暂无法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鑫丰广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