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宜美照明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张浦镇甲川自动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周商初字第0416号 原告昆山宜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甲川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支浦。 经营者***。 原告昆山宜美照明有限公司(审理期间已更名为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甲川自动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