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周商初字第0416号
原告昆山宜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横长泾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张浦镇甲川自动化设备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新支浦。
经营者***。
原告昆山宜美照明有限公司(审理期间已更名为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张浦镇甲川自动化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宜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