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267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3796106P,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宗年,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79126K,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裴少华。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减半收取1170.5元,保全费3120元,合计4290.5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飞燕
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
人民陪审员  章建凤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