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25民初242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三巷128号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