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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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财保481号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江西华汇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5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红谷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裙楼-F305室(第3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沈阳,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汇中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红谷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汇中鑫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红谷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