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民初810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4796355P。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支行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华汇中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08148032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红谷盛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裙楼-F305室(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581624662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沈阳,女,198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申请人:**,女,198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诉被申请人沈阳、江西华汇中鑫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赣0103财保48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沈阳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套房产。因被申请人江西华汇中鑫科技有限公司已向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归还本金33万元,剩余贷款本金28.21万元,利息18.8万元。因查封资产价值大于贷款所欠债务,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沈阳名下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名下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