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百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源市百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吉0403执73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百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7)吉0403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源市百晟基础设施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5402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于2020年4月2日和2020年4月27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网上银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我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03民初192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国栋 审判员  张启勋 审判员  裴 勇
书记员  王世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