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702民初8121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某院内3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新乡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45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59.8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24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6月签订《中梁某院项目电力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就被告委托原告为中梁某院项目进行电力施工图设计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设计合同约定,案涉项目设计费总价89196.81元,分四期进行支付,即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0%、取得供电答复单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图纸经过电力公司审核10个工作日内支付45%,工程送电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设计费。另设计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还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应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案涉项目的答复单及施工设计图均经供电公司审核合格,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三期设计费,剩余5%至今未付。案涉项目于2024年1月29日已经交房,送电验收合格是交房的必要前提条件,交房即证明案涉项目已经送电验收合格,但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设计费,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某乙公司在答辩期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2年6月,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河南某有限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了《中梁某院项目电力设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中梁某院供配电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新乡市人民东路与福彩街西北角,总费用最终价为89196.81元,分四期进行支付,自合同签订后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0%,即8919.68元、取得供电答复单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35678.72元、图纸经过电力公司审核合格并交付甲方审核合格图纸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5%,即40138.56元,工程送电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设计费,即4459.85元。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1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五。合同落款处加盖有某乙公司和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公章。
某甲公司提交了《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主要内容为,客户名称:某乙公司;设计单位:河南某有限公司;图纸审核内容和结果:设计图纸满足10kv设计规范,符合供电方案;供电部门意见:经图纸会审通过。该通知单加盖有某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供电公司设计审查专用章。
后某乙公司向河南某有限公司支付了前三期设计费84736.96元,剩余4459.85元未支付。
某甲公司提交了某说公众号截图,显示案涉中梁·翰林院项目已于2024年1月29日已经交房。
另查明,河南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更名为某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中梁某院项目电力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某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电工程设计并经电力部门及某乙公司审核合格,某乙公司按约支付了前三期设计费84736.96元。现案涉中梁·翰林院项目已于2024年1月29日已经交房,足以说明某甲公司设计的配电工程已验收合格,某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5%的设计费,即4459.85元。
关于违约金,《中梁某院项目电力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1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案涉中梁·翰林院项目已于2024年1月29日已经交房,某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4459.85元,故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以4459.8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案涉保全保险费由某乙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其因财产保全支出的保全保险费不属于本次诉讼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亦非双方之约定,故本院对某甲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对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新乡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4459.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59.8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64.6元,由新乡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按期交纳,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判后告知书
1.【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裁判生效时间】
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
本案承办法官:郭某,联系方式XXX。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申请,承办法官会在收到申请后进行答疑。
4.【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以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承办法官履行。
5.【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因未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用。
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一方的财产,可以对被申请人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
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7.【诉讼费缴纳】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一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财政专户开户行:中信郑某;财政专户:河南省某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XXX,备注案件号),并将交纳情况反馈至承办法官,或者联系承办法官缴纳,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