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08民初8424号
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与被告苏州新苏企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