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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30民初152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3月28日以撤回诉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