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30民初1520号
原告:王某某,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盱眙县仇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3月28日以撤回诉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